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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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裁定該院93年度宜簡字第238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26號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於97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9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