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於96年5月25日發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9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梁宏哲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