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1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63004││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63005││1│1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79309││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98022││1│1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98023││1│100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98024││1│10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98025││1│100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14606││1│100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3655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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