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楊台清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