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53號債權人伊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正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兩造間簽訂系爭契約時,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且其當時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對人歷次商業登記抄本及其目前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