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黃仲儀
相 對 人  曾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號
10樓之5」。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