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致嘉 及 張瑄庭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賴致嘉向聲請人申辦小額
信貸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賴致嘉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賴致嘉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
賴致嘉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
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張瑄庭,疑為脫產行為,故請
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4年度執字第147865號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