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聖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
,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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