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18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96年中簡字第6418號裁定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34,700元,惟抗告人對於本院96年中簡
字第6418號判命遷讓房屋並無異議,對於判命給付相對人新
台幣(下同)237,324元,抗告人不同意,故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237,324元,爰對於第二審裁判費提出抗告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關於訴
訟標的金額應更正237,32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應更正為3,
810元,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