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1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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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13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6日下午3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五個月內者,按每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
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
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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