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5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57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97
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通知表、信用卡會
員協議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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