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九三號
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乙○○
甲○○即變更之訴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陶美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九三號
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乙○○
甲○○即變更之訴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