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蕭培鍊 被告 林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43,677元,及自民國9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
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時以言詞將聲明更改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核其所為應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而各項借款之期間亦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則按其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年率機動計算,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另約定借用人不依期還本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或利息,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依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即未再按期給付,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而經大眾銀行對被告所提供之扺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後,僅獲分配部分款項,被告仍積欠其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此債權業經大眾銀行讓與伊,為此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期日向大眾銀行借取前開金額,嗣被告因遲未繳付本息而視為全部到期,經大眾銀行行使抵押權後,仍計欠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嗣經大眾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轉讓予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報紙影本、讓渡書、本院92年度執字第36951號執行事件分配表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泙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時間│借款期間│加碼年率│繳息迄日│││(新臺幣)│││││├──┼─────┼──────┼───────┼────┼──────┤│1│500萬元│87年9月1日│87年9月4日至│0.72%│89年11月3日│││││107年9月4日│││├──┼─────┼──────┼───────┼────┼──────┤│2│50萬元│89年2月18日│89年3月3日至│0.22%│89年11月2日│││││104年3月3日│││└──┴─────┴──────┴───────┴────┴──────┘附表二: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2,343,677元│自93年1月29日│9.25%│自9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50萬元│同上│8.7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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