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楊詠翔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瀞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