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九龍選任辯護人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潘九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並回復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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