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該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其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