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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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