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七八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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