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婉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2011年公文- 郭雋 」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婉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15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7月9日確定,101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詳100年度偵字第13155號卷第24頁,100年度保字第274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1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扣案之仿冒盜版「2011年公文-郭雋」光碟1片(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0年保字第274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以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前述100年度保字第27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2011年公文-郭雋」正版課本1本,並非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且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另行處理,此有該扣押物清單附於100年度偵字第13155號偵查卷宗第24頁可稽,此部分之原扣押物,自勿庸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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