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彥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彥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賴彥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未遂│詐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制│├────────┼────────┼────────┼────────┤│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7.01.01至│96.12.26│96.12.26│││97.01.0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1號等│字第961號等│字第961號等│├─┬──────┼────────┼────────┼────────┤│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更(一)││實││2182號│2182號│字第36號││審├──────┼────────┼────────┼────────┤││判決日期│99.01.12│99.01.12│100.04.14│├─┼──────┼────────┼────────┼────────┤││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2182號│2182號│34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12│99.01.12│100.06.30│├─┴──────┼────────┼────────┼────────┤││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1515號(100年│字第1515號(100年│執字第3659號│││度執更字第847號)│度執更字第8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