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黃智仁 被告 林義雄
劉秉逢 葉科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如本件之刑事部分有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得於上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