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洪秝溶洪喜慈慈禧洪月女 相對人 盧金生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109年度民執五字第1062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626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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