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廖家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麗櫻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