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 蔡淑美
蔡永燦 蔡承達 蔡勝埕 蔡 李彩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洪偉哲 、黃介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各新臺幣(下同)985,6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15萬3958元(計算式:985,668元×5=4,928,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