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 李宜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莊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鴻堂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8,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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