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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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書翊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書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