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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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書翊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書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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