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0000000000D(真實姓名對照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3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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