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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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葛文政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 葛東昇
葛安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塗銷並移轉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分別稱223、239地號土地)及安朔段593地號土地(下稱593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萬4,417元【計算式:(223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元×面積1,392.95平方公尺)+(239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85.81平方公尺)+(593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2元×面積96,580平方公尺)=663萬4,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