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可能,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故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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