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