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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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號聲請人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瞿毓溶 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相對人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200元=56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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