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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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俊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5日止累計116,840元正未給付,其中113,929元為消費款;2,91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113,929元│林俊男│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年2月26日││分之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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