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丁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正鈐 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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