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初桂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初桂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初桂月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941號、第644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9月18日│102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24429號│2659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交簡字第││實││5941號│6447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5日│102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交簡字第││決││5941號│6447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10日│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