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輝 代理人 鮑清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3,600元│BH0000000│101年11月5日│││限公司石國輝│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2│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365元│BH0000000│101年12月5日│││限公司石國輝│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3│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100元│BH0000000│101年12月5日│││限公司石國輝│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