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重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號抗告人 黃王素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