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親子血緣關係鑑定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王致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蘇聰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