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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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陳真真 (jenjenchern)
被   告  陳正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豪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
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僅補繳3,200元,惟就其餘2,20
0元迄未補正之事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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