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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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陳梅君
訴訟代理人  廖椿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   告  陳文章
被   告  陳燈居
訴訟代理人  陳勇男
被   告  施安鎮
訴訟代理人  施振和
訴訟代理人  施振富
被   告  許春發
被   告  施發典
被   告  施盈吉
被   告  陳德訓
訴訟代理人  陳蔡昭華
訴訟代理人  陳碧枝
被   告  陳蘇上娥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男
被   告 許 李貴梅
訴訟代理人  許朝興
被   告  李靜彗
受告知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
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
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
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452號裁
判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施安鎮於本件爭執如按原告之分割方
案,分割在本漁路邊之土地價值較高,對分配於土地南邊之共有
人不公,則就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所取得土地之價值,
本院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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