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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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上訴人與華岡船股份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7,57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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