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3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寅○○丁○○甲○○乙○○戊○○子○○辛○○庚○○己○○○住同上壬○○丑○○地○○宙○○亥○○天○○玄○○酉○○戌○○申○○午○○未○○A○○○黃○○○辰○○宇○○巳○○○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五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4,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