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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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政大御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姿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文珊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所有權人陳文珊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建物登記謄本,及請求陳文珊繳納管理費之依據、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等。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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