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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