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太一統企業有限公司(原雙響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國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太一統企業有限公司(原雙響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