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279號
原   告 乙○○○○○○
            務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7279號裁定附表:
被告請在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陳報其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96
年度執字第56499號),聲請更正債權金額為新台幣375,000元之
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狀繕本請逕送對造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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