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訴人BULKKAISERMARINECO.,LTD.
SAMRASHIPPINGCO.,LTD.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LEEI-YING被上訴人 周英朗
楊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3項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周英朗、楊素秋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於105年10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被上訴人楊素秋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5年10月19日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參原證9)所載鄰近房地成交之每坪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56.8萬元,則系爭房地之價值約為2,113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名│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二小段│238│848│10000分之460│└─┴───┴────┴──────┴───┴────┴──────┘┌─┬──┬────┬────┬─────┬────┬─────┬──────┐│編││建物坐││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建號│落地號│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平方公│權利範圍│及面積││號││││及房屋層數│尺)││(平方公尺)│├─┼──┼────┼────┼─────┼────┼─────┼──────┤│││臺北市大│臺北市大││││陽台││││安區瑞安│安區瑞安│13層鋼筋│1層││4.75││2│3236│段二小段│街142巷8│混凝土造│總面積│1分之1├──────┤│││238地號│號13樓││109.70││雨遮│││││││││8.41││├──┴────┴────┴─────┴────┴─────┴──────┤││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面積439.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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