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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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郭宥榛 即 郭芷安 即 郭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