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呂赫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李宣穎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後另行起訴,則其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實際日期,關涉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有待進一步查證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