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威凌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渡邊崇之 住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4
送達代收人 何朝棟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