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曾冠寧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如主文第1項所示外,另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民國101年7月4日起至同年9月16
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詎料被告未給付同年8月及同年9月
1日至16日之薪資分別為1萬9,000元、1萬0,133元,以
上合計2萬9,133元,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等語。
被告則於102年7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之請求,有
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又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三、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9,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2分之1,故僅預繳50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依職
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並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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